亞洲衛星電視新聞自律倫理規範
20210930修訂 V4
第一章 股市、財經節目製播原則:
一、須遵守的相關法令規範:
1. 廣播電視法。
2. 衛星廣播電視法。
3. 有線廣播電視法。
4. 證券交易法
二、股市、財經節目製播原則:
為保障電視觀眾權益,提升股市資訊節目品質,訂定相關準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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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對報導之事件能區別事實及評論,並予以多方陳述。
2.專業性:
(1).主持、製播或記者等相關從業人員具有足夠之財經或傳播專業訓練。
(2).頻道從業人員具有製作財經節目之經驗及知識。
3.正確性:
(1).對所報導的股市資訊或數據能提供資料來源。
(2).對於所報導的財經資訊依事實陳述,詳細說明。
(3).內容分析或論述能符合邏輯。
4.多元性:
(1).多方比對各種產業財經資訊。
(2).資訊來源能以各種不同角度呈現。
(3).能呈現多元節目製作型態
5.國際化:提供國際財經新聞及資訊。
6.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製播證券期貨投資分析或評論節目」提點應注意事項,相關要點如下:
(1).節目中從事分析或評論的訪客、來賓,資格要揭露,要說明分析人資格,且盤中及前後1小時,分析人員要以受僱於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為限。
(2).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分析或評論,在節目最後要揭示警語,例如投資有風險等警告文字。
(3).從事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分析或評論等言論內容者需符合各相關證照,言論或內容也必須符合各相關法律規定。
(4).提供財經股市頻道播送的節目,電視頻道除了應取得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外,還要有金管會核准的證券投資或期貨顧問事業才能製播這類節目。
(5).不得違反節目與廣告應明顯區分的規定。
第二章 性別、族群、宗教信仰及多元文化等事件製播原則:
一、性別、族群、宗教信仰及多元文化應遵守之法令規範:
1.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2.性別工作平等法。
3.性騷擾防治法。
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5.家暴防治法。
二、性別、族群、宗教信仰及多元文化等製播原則:
1.文字與影像畫面的呈現,不要造成對觀眾有挑逗或性騷擾。
2.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呈現不同族群之多元化文化內容。
3.對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避免污名烙印其犯罪化、病態化。
4.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
5.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不刻意拍攝性特徵。
6.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外籍配偶、原住民…等族群。
7.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
8.未經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
9.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10.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例如:瘋子來描述病人。
11.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12.避免將身心障礙者的犯罪,製播影射成危險性的族群。
13.避免製播會歧視、嘲笑、侮辱、仇恨、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
14.不製播靈異、通靈、觀落陰,或情節讓人驚恐的超自然素材。
15.不製播易致觀眾迷信的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超自然事物。
16.不製播導致兒童驚慌、焦慮的宗教或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
第三章 災難緊急事件製播原則:
一、應遵守的相關法令規範
1.消防法。
2.緊急醫療救護法。
3.災害防救法。
二、災難緊急事件製播原則:
1.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製播,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
2.未取得當事者或醫院同意前,不得進入急診室拍攝採訪。
3.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地,均應避免「侵入式」採訪、拍攝。
4.以同理心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5.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令人驚懼的影像,嚴格審慎篩選播出。
6.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非必要不過度重覆播放。
7.悲劇或災難發生後,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適度縮減報導篇幅。
8.使用重大災難影片畫面,加註時間說明,以免引起誤解或驚恐。
9.重大災害傷亡名單與人數,應以事故權責主管單位的說明為依據。
10.避免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
11.關心災區採訪記者或現場製播人員的心理創傷,必要時協助諮詢。
12.製播災情call-in節目,依據NCC公布之「災難新聞報導處理原則」。
13.不播送未經確認的重大災情,發現錯誤立即更正。
第四章 社會事件製播原則:
一、須遵守之相關法令規範:
1.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45條。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二、社會事件製播原則:
(一)、犯罪事件處理:
1.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保護其人權。
2.尊重司法偵查,非必要不製播不得公開之犯罪偵查進度與細節。
3.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及製播與殺人與暴力事件。
4.避免詳細報導及製播具體描述犯罪手法之節目內容。
5.避免報導及製播將犯罪者「英雄化」之節目內容。
(二)、自殺事件處理:
1.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導。
2.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謹慎報導。
3.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應避免現場立即轉播。
4.醫院、住家、校園等場所,非經當事人或家屬同意,不得採訪。
5.提防模仿效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字眼與畫面。
6. 報導或製播與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1)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2)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3)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4)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
(5)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應。
(6)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7)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8)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9)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10)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11)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12)應露出提示標語及求救電話。
(三)、綁架事件處理:
1.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採訪、報導或製播相關節目。
2.人質安全脫離後之採訪、報導,避免侵害其隱私及二次傷害。
3.綁架案件,不可洩露其任何可資辨識的身分資訊。
4.不得擅自指稱被綁架當事人有「斯德哥爾摩症」。
5.對於綁架嫌犯的犯罪手法與過程,不可具體描述。
(四)、性侵害與裸露事件處理:
1.對被性侵害的當事人,應保護其身份資訊。
2.涉及性行為、色欲或性意涵等內容,以不影響兒少身心為前提。
3.文字、畫面、聲音、動畫,避免官能刺激,符合電視普級規定。
4.在各類裸露的畫面上,須注意色情與藝術的分野。
5.不侵略式拍攝性象徵,利用替代用品拍攝時,不採動態動作。
6.所有有關性行為的畫面,都不採取模擬拍攝。
7.避免使用為增加娛樂效果或戲謔呈現的性話題與畫面。
第五章 政治事件製播原則:
一、相關法令規範:
1.嚴守政府訂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嚴守政府訂定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二、政治事件製播原則:
1.謹守中立、平衡、客觀、公正的報導及製播立場。
2.對各政黨、各候選人、不同政治立場人士,公平對待。
3.遵守相關選舉法令之規定,以免不慎違法遭罰。
4.製播關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
5.應審慎處理各類民調事宜,謹守媒體本身之公正客觀立場。
6.競選期間對同一公職候選人,應平衡報導,不宜同時找同一政黨候選人或單一候選人上節目,並禁止由候選人擔任節目主持人。
7.新聞內容涉及兩岸事務,應以兩岸對等原則忠實報導,避免地區從屬關係,造成國格矮化之疑慮。
第六章 外部訊息來源之製播原則:
一、一般民眾之爆料與其他資訊
1. 保護消息來源,以免造成消息提供者之人身安全受到影響。
2. 審慎查證消息之內容,應確認是否符合製播新聞之公共利益性。
3. 涉及刑事犯罪時,適時通報相關檢警,防範犯罪及維護公眾利益。
4. 確認引用之正當權利,取得適當之授權,符合著作權法規 。
5. 依查核流程審慎查證消息之正確性。
二、官方或民代提供之來源類型
1. 對政府單位、政黨、民代所提供之影片,宜嚴審再製播。
2. 警方之蒐證影帶、監視器錄影,注意公正性及避免妨害偵查。
三、網路影片:
1. 引用網路資訊時,宜強化查證程序,善盡查證責任。
2. 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與名譽。
3. 製播網路來源訊息宜註明出處,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權。
四、民間企業或廠商所提供之影片:
1. 業者提供之影片、電影預告、音樂MV等,避免廣告化。
2. 影片及涉及音樂或錄音著作,應確認是否取得授權。
3. 演藝或運動明星提供影片,應取得原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