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第三次倫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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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間:民國105年12月12日,星期一,下午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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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地點: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七樓大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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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周總經理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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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葛委員樹人、葉委員匡時、林委員奕華、夏珍委員、施委員正屏、周委員韻采、李委員國維、黃委員建興、羅委員棋駿、周委員思怡、鍾委員慧臻、郭委員聯彬、新聞部採訪中心陳主任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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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員:亞衛頻道編播中心企劃執行彭琇芸、節目助理王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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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人員:蕭委員丁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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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黃育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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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致詞:感謝各委員本席宣布開會,希望各位委員就本次會議之各項議案,請不吝發表意見並盡量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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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一)案由:57金錢爆「金錢爆投資大賽」節目與廣告未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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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警告,本公司經營之寰宇財經台於105年9月18日22時播出「57金錢爆」節目,於說明57金錢爆投資大賽時,涉有節目與廣告未區分之虞。「57金錢爆」為本公司向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並為延遲一小時直播之節目。當日節目所提及之金錢爆全球投資大賽,為57金錢爆與群益證券期貨部合作之活動,主持人於節目中介紹活動可透過群益期貨交易平台報名參加、操作方式及獎金計算方式,但未提及「群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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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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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委員:建立自保條款,若外購之節目因內容而受罰,請授權方全權負責並負擔罰款。
郭委員:簽訂授權合約時,本應訂定自保條款,但以此案為例,授權方認為被授權方有義務檢視購買之節目內容,進而規避相關責任。
周委員韻采:問題一、為何節目內容有問題被授權方需負責而不是授權方?
問題二、為何同樣的節目內容不罰源頭?
主席:NCC要求各頻道須建立編審制度,故該節目為延遲一小時直播,依需速審。
周委員韻采:NCC對於事實上的不能,是否有轉圜空間。若答案是否定的,則可透過行政訴願途徑處理。
郭委員:若直播節目內容,非我方能掌控,從法律的角度,連故意過失都沒有應該無須負責,我方可透過爭訟程序處理。
周委員思怡:之前財經台盤中節目之投顧老師提及產品相關訊息,即使是現場直播,NCC認為我方應避免事件之發生,如消音等動作。
周委員韻采:若為自製或委製節目出現類似狀況,本該負起責任。就本次討論之案例為被授權播送延遲一小時直播之節目,是否不構成過失。
主席:另一層面,這種投資競賽活動,難道不是一種「活動」,節目內容並未提及廠商名稱,何來節目與廣告未區分之虞?
葛委員:節目源頭我們無法干涉與控制,須向NCC說明此點。同時可向NCC或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建議訂定節目製作端之規範。
主席:現階段本公司將從購片端及合約著手處理,購片單位須評估節目所帶來之效益及風險,請於年度購片計畫上列出製作單位及電視台違規率或廣告置入較高者,須事先告知本公司所考量之相關事項並慎選購買之節目;簽訂合約時,請加上保障我方之相關條例。
(二)案由:挺同、反同,媒體該不該選邊站
說明:105年11月底立法院召開二場台灣婚姻平權公聽會,本公司新聞台針對相關議題採中立態度,並以正反雙方觀點平衡報導。日前接獲觀眾來電表示,無法於新聞台內容看出本台對婚姻平權之立場。
討論:
主席:新聞媒體應如何以更好、更全面之方式報導,讓觀眾了解議題之全貌。利用大數據分析或民調輔以報導,可能會有些不同的結果,而非以一般新聞事件處理或某些人的表態。
夏委員、葉委員:應平衡報導,採淡處理即可。
李委員:可應用大數據分析、法律層面及學理上深入探討議題及背後所衍伸之問題,並作意見之歸類及釐清,同時可增加曝光率。
郭委員:新聞節目可釐清正反雙方之荒謬主張或言論。
主席:可從法律層面整理報導或找出有趣部分。
黃委員:藉由此事件出現了許多人物,可從「人」延伸報導及釐清脈絡。
羅委員:從流量考量目前此議題無法判斷誰是贏家,時機尚未成熟,可待農曆過年後再處理此議題。
林委員:可從性別教育角度來探討。
主席:新聞部針對此議題之新思維與新角度,可規劃更清楚及更新之報導,而非激化議題。
臨時動議:無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