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第一次倫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 會議時間:民國108年03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00
二. 會議地點: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七樓大會議室
三. 主席:周主委韻采
四. 出席委員:周委員欣怡、葛委員樹人、黃委員建興、李委員國維(請假)
五. 列席人員:周副總思怡、蕭總監丁毓、頻道編播中心企劃執行陳尹甄
六. 紀錄:蔡欣儒
七. 主席致詞:現出席委員人數已達全體委員之半數以上,本席宣布開會
八. 報告事項:
案由:針對108年1月至108年2月觀眾客服處理現況記錄(詳如附件一)
寰宇新聞二台:觀眾反應最近家暴新聞頻傳,建議寰宇做一則SOT報導, 內容為新加坡對於加害人的鞭刑處置。感謝客戶建議,並將建議回覆轉告給相關單位,我們會斟酌調整。
寰宇財經台:觀眾反應MOD【新聞深喉嚨】節目問題, 多數觀眾詢問為何停止播出?客服告知用戶因【新聞深喉嚨】合約到期。公司將記下來電意見, 評估未來是否繼續上架。
亞洲旅遊台:
(1):客戶建議亞洲旅遊台廖科溢主持的節目可以前往中國杭州拍攝。回覆客戶非常感謝客戶的建議,並會將此建議轉達給相關單位。
(2):詢問【型男闖世界】播出時間。告知客戶此節目將於2/4及2/5中午12點播出,並於2/6起上午02點及08點播出。
美食星球頻道:
多數觀眾詢問節目【進擊的台灣】店家的資訊
亞洲綜合台:
廣告中關於DK運動鞋,殭屍類型的廣告較不適宜孩童收看,建議撤換廣告。回覆用戶已告知廣告部將此廣告撤下。
九. 討論事項:
本次會議優先針對NCC的指正意見,再次討論倫理委員會之功能與組織架構,並強化新聞自律與施行細則。
(一)討論委員聘任狀況:目前倫理委員會成員有五人, 其中包含三位外部委員, 兩位內部委員,並根據倫理委員會挑選一位為召集人。經黃建興委員推舉周韻采委員為召集人,此提議獲得出席委員附議贊成一致通過,108年度之倫理委員會召集人將由周韻采委員擔任。
(二)章程修訂討論
(1)第三條:組織
原章程為: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外部委員擔任,內部委員二人。並對外邀請學者專家及其他領域之專業人士三人。
章程修正:本會設委員共5-7名,其中內部委員2-3名,外部委員3-4名。召集人由外部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2)第四條:會議
原章程:本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一年至少四次)
章程修正: 本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3)第五條:委員職權
增設懲處建議權:針對倫理委員會討論案由,本頻道倫理委員會成員皆有懲處建議權,若頻道因人為疏失造成嚴重情節時,得以建議懲處相關人員。
(4)第六條:施行
更改為:第六條:修改與施行
原章程: 本章程經董事長核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更改為:本章程經倫理委員會決議及董事長核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討論:上述條文皆無異見,照案通過
十. 亞洲衛星電視自律倫理規範修訂討論:
請同仁報告修訂條文,針對近期紛傳假消息擾亂視聽, 本次會議依NCC要求納入「新聞查證原則」、「記協公約」。委員報告草案內容新增第五項:新聞查證原則,詳細條文請參附件二,以下為新增的新聞查證原則,任何新聞播出都須遵循,確保資訊的正確性。
(一)查證:
(1).應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之正確性、合理性,妥就消息來源、訊息內容正確性進行嚴謹之查證。
(2).針對所有消息內容,包括網路資料或外電消息,均應多方求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
(3).引用網路訊息應注意事項20項:
a.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應考量符合普級、闔家觀賞之原則。
b.爆料新聞報導: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c.凡以非常方法取得新聞資訊時,必須考量社會公益及新聞專業倫理。
d.新聞從業人員需具備「責任」、「新聞自由」、「倫理」、「精確與客觀」,以及「公正報導」。
e.新聞需仔細查證並落實新聞報導真實與平衡原則。
f.謹慎處理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刑事案件之新聞,不可因周邊相關報導而公開其身分。
g.新聞製播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h.秉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尊重人性尊嚴。不以新聞自由為名,蓄意侵犯個人權,也應考量不同群體的不同觀感,避免帶來無謂的冒犯與傷害。
i.應尊重所有採訪對象的基本人權。對於兒童或不善於接受訪問的民眾,更要設身處地、主動為其設想報導可能帶來之傷害。
j.新聞首重查證,避免捕風捉影、道聽塗說,也絕不容許刻意曲解事實,若有錯誤,應立即更正。
k.引用網路資訊時,將宜強化查證程序,依據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分則,善盡查證責任。
l.針對網路霸凌事件中之無辜受害者,報導時秉持保護原則,注意案件當中可能涉及之侵犯隱私權、兒少法、個資法、刑法等疑義,避免助長謠言傳遞,並提供專業諮商資源,俾便受網路言語中傷導致心理產生負面思維之閱聽眾,及時尋求專業協助。警語例示如下:尊重網路人權 iWIN反霸凌專線: 02-3393-1885。
m.秉持一貫自律精神,針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家暴之受害者以及未成年兒少,編採製播時,提升自律標準、善盡保護責任。
n.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與名譽。
o.製播網路來源新聞宜註明出處,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權。
p.審慎篩選網路資訊來源之網站。
q.應注意網路爆料內容之爆料者可信度,並直接採訪爆料者,或向內容中提及的相關單位、當事人等確實查證。
r.對於來自網路而來源不明的圖片或影片,應注意是否經過變造、拼湊、修改。
s.引用來自特定利益團體或遊說團體之內容應特別注意。
t.注意資訊的合法性,例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是否侵害他人隱私。
(4).引用外電消息應注意事項:
a.注意消息是否來自國際主要媒體,並判斷其可信度,例如是否已採訪相關當事人等。
b.在不同國外媒體之間比較新聞內容的差異,如有疑問,應再查證,例如:直接向該媒體詢問,或者儘可能聯繫報導中所涉當事人,以證實其真實性。
(5).若消息內容無法查證,檢視是否有使用必要性,以避免導致觀眾對事件的重大誤導性印象。
(二)提報:
(1).採訪時或採訪後須盡力留下完整記錄,並保留所有查證過程資料以供事後查驗。
(2).對於匿名爆料、來源不明或證據不足之新聞資料,均須小心查證並依製播規範之規定將新聞資料及查證過程向主管報告。
(3).新聞內容播出後,不論主動發現或當事人投訴新聞內容有誤,皆須依製播規範之規定通報負責主管。
(4).製播規範應就可疑或爭議之新聞資料建立提報機制,明確規定提報流程與負責主管。
(三)呈現:
(1).新聞報導應盡量揭露消息來源,方便民眾訊息判斷。
(2).若對消息來源有保護義務時,應於新聞呈現時進行必要之隱匿。
(3).若因故無法就訊息充分查證或需要引用匿名之消息來源,應該於報導中予以說明,方便觀眾辨識。
(4).新聞節目命題、推論、結語皆應有所本,禁止利用評論和畫面編輯導致觀眾對事件產生誤導。
(5).新聞報導若須以動畫或模擬畫面呈現時應予註明,避免混淆觀眾。
(四)更新:
(1).新聞事件之發展可能隨時間演變,若已有所澄清應為及時更新或為必要之平衡報導。
(2).發現報導之內容有事實錯誤時,依廣電法及衛廣法相關規定辦理,快速、清楚地於同一時間之節目呈現更正內容。
(五)新聞工作者應遵守事項
1.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和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力和檢查。
2.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3.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斷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4.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5.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6.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該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7.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8.應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會公益為前提。
9.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如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10.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11.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討論:針對以上, 與會委員無異議。
十一. 臨時動議:無
十二. 結束本次討論案,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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